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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30   查看次数:1184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要求,我厅在对《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部分设区市将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权限下放到区。5月14日,国办颁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明确要求: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6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并具体要求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9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18〕184号),将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9月28日,住建部修订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确保《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顺利实施,我们组织修订《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并重新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2.《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

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

4.《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18〕184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主要从以下13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根据《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将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纳入施工许可管理范围。

(二)明确个人可以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三)将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机构由原来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放宽到设区市、县(市、区)。

(四)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将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标准由“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五)取消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直接提交。

(六)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七)取消了施工许可证颁发前的现场踏勘环节,改为由建设单位提交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八)删除了施工许可办理条件中“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的规定。

(九)将施工许可办理条件中关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相关规定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十)对许可时限进行了明确,由十五个工作日调整为三个工作日。

(十一)在相关罚则中,增加了“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的,按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和“对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的规定。

(十二)增加了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的相关规定。

(十三)将提交“证明文件”统一调整表述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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