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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1   查看次数: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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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6 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 16 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园林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财政性资金和国有非财政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第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相关职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服务,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五条  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或经专家论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财政性资金项目(含镇街自有财政性资金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施工项目,从《区政府投资工程法定不招标项目施工单位备选库》中参照中介超市的网上竞价方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备选库内无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确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自行确定事项的备案工作。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按照区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下、30 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从中介超市中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国有非财政性资金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可以自行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 计 、施 工、监理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施工企业机构备选库。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是否具备招标法定条件负责,按区提速增效相关要求,立项、资金来源落实后即可启动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开标;立项、资金来源落实、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即可启动施工招标;取得施工图纸技术审查意见(除桥梁外其它所有市政工程以及除学校、幼儿园、医院外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筑工程无需提供)、招标控制价备案后,即可安排施工开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对认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可提出整改建议,招标人对整改建议不予采纳的,在出具责任承诺后,予以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区财政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分别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工程招标控制价和国有非财政性资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设计项目是否带方案招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或设计资质要求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项目,原则上应接受联合体投标。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施工总承包制度,同 一 立 项 或 同 一 规 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可以单独招标,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招标人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施工、监理招标资质要求两个及以上工程类别的项目,原则上应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十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控制价由控制价审查备案部门予以把关。未编制控制价、未招标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暂估价部分工程结算、拨款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 2 个工作日前,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电子平台办理项目登记,并上传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的基本手续; 

     (二)拟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必要时附完整设计图纸; 

     (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或中介超市确认书; 

     (四)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诚信承诺书。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建议。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供。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本区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hdggzy.qdxhaggzy.com)上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登记时选择确定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后审、资格预审两种方式,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可采用合格制,也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第十四条  一般通用房建、市政类项目不得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方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一)I 类房屋建筑工程或概算 5000 万元以上的单项或单一标段的其他类工程; 

     (二)经专家评审认定为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 

       第十五条  符合资格预审条件、招标人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应一并发布。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当如实载明委托招标的范围、期限、招标代理费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期限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代理的招标事宜转让他人办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格式应统一使用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水平;积极稳妥推行 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一)投标人报名数量不足 3 家的; 

     (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家的; 

     (三)经资格审查,单个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

     (四)划分标段的施工、监理项目,每一标段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家的; 

     (五)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所有投标的。 交通、水利等项目,按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两次招标均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 )、( 二 )项 情形,属财政性资金项目(含镇街自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按照区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两次招标均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属国有非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后可不再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应从中介超市或《区政府投资工程法定不招标项目施工单位备选库》中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中介超市或备选库内无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答疑等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 托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由其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见证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主要采用合理标价中标法(或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方法。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专业工程(含园林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原则上采用合理标价中标法(或合理低价法)。交通、水利等项目评标定标办法,按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区统一的建筑、市政、绿化、交通、水利等市场主体诚信考核体系,对企业税收、诚信、业绩、生产经营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队伍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区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公布本行业系统内的市场主体诚信考核情况并及时函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更改相关主管部门已经制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开标后,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招标项目规模等实质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开标后,投标人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投标文件效力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投标人不得计入投标人数。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补偿,造成的损失数额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招标人可依法追偿,未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其投标保证金直接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标情况、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等。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在 3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至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 5 日内,中标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远程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招标过程中获知的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投标人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图纸等资料提供给他人。 

       第三十四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要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所有电子档案归档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按规定做好相应档案存档。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五条  竣工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变更追加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应作为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规定。 招标文件中有关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应遵照本区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标后监管。招标人对合同履行负有主体责任,行 业主管部门对合同履行实施行业监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投诉处理工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发现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有权查阅、复制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对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第四十二条  区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使用社区(村)自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国有非财政性资金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五条  应急工程项目招投标根据应急项目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 10 月 7 日。本区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工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6 日印发

 


  • 0532-8699-3566

  • hezhenggc@163.com

  • 青岛西海岸新区漓江西路987号滨海大厦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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