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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财〔2020〕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6   查看次数: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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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功能区相关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推动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梳理了《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6日


青岛市黄岛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推动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采购单位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承担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组织参加开评标,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并予以公开和备案,组织履约验收并公开相关结果,支付采购资金,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保存采购档案,统计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等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采购业务统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运行,全流程电子化。

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通过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自动推送到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活动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实施;开评标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监控设备,能保证将开评标活动现场音像进行储存,并作为项目采购档案长期妥善保存。采购活动应在本单位及预算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前要结合项目情况做好市场调查,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区转发青岛市财政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工作需要,及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录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由相对应资金管理科室负责审核;列入固定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经济建设科负责审核;镇街本级资金由镇街财政所负责审核,镇街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列入固定投资计划由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核准,其他资金由区财政局相应的资金管理科室负责核准。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不支付资金。

第六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需求公示。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后的采购需求在法定政府采购网站公示不少于3日。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公正。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概况及预算安排情况。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第七条  提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通过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后进行政府采购。

(一)预算金额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和购买。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下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各单位成立采购小组自行购买(不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不用合同备案)。

(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协议要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采购需求、质疑答复、档案保存移交、代理费用付费人、收取方式及标准、采购人支付专家劳务报酬的金额、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提报计划时采购人依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开标现场不变更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前经核准后实施。采购人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中提供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正式公文;

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专家评分与评审委员会平均评分相差30%分以上的,专家应注明理由。评标方法应在采购文件中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充分披露采购信息,写明详细需求,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200万元以上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科技含量比较高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上传。

采购文件应明确开评标时间、场所。

第九条  依法在法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单一来源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不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自发布次日算起。

采购公告与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文件同时发布,电子采购文件供投标供应商免费下载。

第十条  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自动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一般参加1人,最多两人;开标前提交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上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核查,采购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采用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评审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以上、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采购人可视情况增加评审专家数量。

专家抽取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鲁财采〔2017〕64号)执行。

第十一条  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远程开标,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参加。需要现场开标的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按照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记录核查专家身份证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文件经专家签字后存档;评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时采购人如向评审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经采购人签字的书面情况介绍同时放入政府采购档案保存。

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为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或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名录登记代理机构所属专职从业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佩带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工作证。

第十二条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评审结束后,评审报告由采购人代表、评审委员会专家共同签字确认。

废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网(信息自动推送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废标后同时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并出具采购文件、采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和变更采购方式外,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核准。

采购人应在评审时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或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中标(成交)。

第十三条  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业绩、资质、专家劳务报酬付费情况同时公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上公示。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自行备案。备案后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推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经区财政部门核准资金预算和计划的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报有关部门(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备案后,由各部门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录入项目信息进行备案。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青财综〔2018〕1号)执行。

第十五条  供应商履约验收。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法定主体,采购项目实质性验收时间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技术、质量、服务、标准等内容 ,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应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资产登记。采购人购置资产达到资产登记入账条件的,由单位登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卡片录入登记。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采购项目验收完毕后,采购人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支付资金,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自行采购和自行购买的项目,办理资金支付时要出具3人或3人以上小组的签字。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采购档案。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项目采购完毕后30日内,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附件)以光碟的方式1式2份,分别由采购人(原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副本)妥善保管。

政府采购活动的音视频资料随同政府采购档案保存。

采购人如需要纸质档案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整理。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服务费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费用付费人、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项目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情况。

第二十条  本流程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流程自2020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6月 17日。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流程不一致的,以本流程规定为准。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卷内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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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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